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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3日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

附件: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

附件: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试 行)

为了切实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根本,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更好地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专业人才。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系部与国内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实训中心、组织人事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各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和若干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组成。院长任主任,分管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对外交流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指导并审议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政策、机制建立;

(二)指导并协调校企合作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

(三)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重大问题;

(五)督促、考核系部及相关部门校企合作工作。

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院长、主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编制学院校企合作计划;

(二)起草和修改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三)参与组织校企合作项目开发、实施、推进工作;

(四)组织审定校企合作协议实施方案、检查校企合作工作;

(五)督促和监控系部校企合作方案的实施;

(六)负责校企合作项目建档工作;

(七)负责校企合作评比工作;

(八)定期召开校企工作会议,研讨、协调和解决校企合作的重要问题;

(九)负责校企合作经费管理;

(十)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合作的原则、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合作原则

(一)服务企业原则。为企业服务是学院服务功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基础。各教学系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等信息,积极为企业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二)保证质量原则。合作企业的生产领域、技术岗位、设施设备等的种类数量与学生职业能力培养要求相匹配,能够保证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就业导向原则。合作企业与学生就业联系紧密,能为学生就业拓展空间,优先选择留用毕业生。

(四)互惠互利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双赢。学院充分发挥教学、科研、技术推广等优势,经常组织教师到企业开展多种服务;企业积极为学院提供专业教学设备、实训场所、实训指导教师,选派高级技术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来学院兼职。

第五条 合作方式

(一)“订单”培养

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实现招生、实习、就业一体联动。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专业课由学院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就厂(场)实现就业,满足企业人才需求;具体可设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

(二)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需要,选择就地就近、专业对口、生产正常、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企业作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开展实习的校外实习基地,充分利用基地的生产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实践机会,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基地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用人需求,达到“双赢”效果。

(三)引企入校

积极引进相关企业到学院建设生产车间,学院在场地、实训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学院借助企业的真实生产环境和技术人员,组织开展专业实习,使学生提前接触生产过程,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

(四)合作建立校内职工培训基地

根据企业职工技术培训需要,与企业合作建立校内职工培训基地。

(五)产学研结合

学院发挥专业师资优势,参与企业科研课题研发,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第六条 合作内容

(一)校企联合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

(二)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

(三)校企联合实施生产性合作项目;

(四)校企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

(五)校企教学和技术人员相互兼职;

(六)学生顶岗实习;

(七)订单培养;

(八)技术培训工作等。

第七条 合作企业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良好的业绩、可持续发展能力、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和学院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

1.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

各系部引进校企合作项目,应与合作单位在深入协商、酝酿的基础上,向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合作项目申请和合作的初步方案。

(二)审批

一般合作项目,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进行项目评审,报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学院人、财、物等的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以决定该项目是否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涉及学院财物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重大校企合作项目,需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三)拟定合作协议书

对于审批立项的项目,由合作系部与企业充分协商,在学院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初稿,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查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签署。

(四)签署协议

一般合作项目,合作协议由分管副院长委托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系部主任签署;涉及学院人、财、物等的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由学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委托分管副院长签署,并举行签约仪式。

(五)项目报备

对于已签署的校企合作协议及方案在协议签署后一周内报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组织人事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

(六)资料归档

校企合作项目协议书及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各系部负责整理归档存查。重要资料应同时备份,并提交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校企合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负责校企合作的宏观协调和目标管理,系部负责校企合作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系部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学院每年举办校企交流会,增进校企相互了解、总结和改进校企合作工作;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来院为学生作专题报告,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十条 教学管理

(一)系部和企业共同协商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实训项目,编制教学、实训大纲,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教务处负责对校企合作中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校企合作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是否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和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三)学生在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实践期间,系部应按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规定,安排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实习指导和实习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签署和实施期间,相关部门应明确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学院有关部门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一)经费来源

1.学院划拨的校企合作专项经费。

2.校企合作中收入的有关费用。

3.校企合作中企业捐资等。

(二)经费使用管理

1.学院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计财处统一建设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各系部在校企合作以及对外服务中实现的纯收入实行6:4分配,即60%留作学院校企合作发展基金,40%留作系部校企合作奖励基金,由系部合理使用。

2.专项经费管理

(1)校企合作专项经费按照《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学院划拔给各系部使用。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为学生实习实训指导、实习实训材料消耗、学生住宿和有关管理费用。各系部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保证校企合作项目高质量完成。

(2)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用于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日常支出。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工作的激励机制

(一)校企合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

(二)学院建立校企合作奖励机制,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系部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对确实有发展前景的、良好的合作项目,学院在政策上给予重点保证和倾斜。

(四)对参与引进捐资共建、设立奖(助)学金等合作项目的系部和个人,学院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13-03-27 | 作者:  |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