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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手续办理发放规定


为了规范学生毕业手续办理和发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各系负责确定毕业生名单,经学生处和教务处核实后,由教务处牵头,负责整理完善学生档案。

二、毕业手续包括: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关等级考试证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党团关系、毕业生档案等。

三、毕业手续,由相关职能处室接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教务处负责办理毕业证书和相关资格、等级证书;招生就业处负责办理报到证;保卫处负责办理户口迁移证;组织人事处、学生处办理党团关系迁移手续,完善学生档案。

四、毕业手续的管理和发放:

1、毕业手续办理完毕后,统一汇总移交教务处管理。教务赴指定专人负责毕业生毕业手续的管理和发放。

2、教务处发放毕业手续时,须依据计财处出具的毕业生学杂费缴费清单,以及各系部处室有关手续清理单,并核对确认学生无欠费时方可发放。凡未缴清学杂费及未清理完有关处室系部手续的,不予发放毕业手续(党团关系除外)。

3、教务处在学生本人领取完毕业手续的同时,要按规定收回学生在校期间的有关证件。

4、对未发放的毕业生手续;每年12月底前造册登记,整理好学生有关档案证件,移交院办公室档案室按规定管理、发放。

五、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日期:2013-10-09 | 作者:  |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