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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范围解释


根据国家人事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单位和个人必须实行人事代理。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政府机构改制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

(2)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营科研教育机构、合伙制中介服务机构等;

(3)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及新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4)企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流动过程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普通高校的各类毕业生及自费出国人员。

日期:2012-07-03 | 作者:  | 浏览: